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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高莉建议: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高莉建议: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高莉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安徽代表团讨论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当中,让女性从容就业。”针对儿童救助范围狭窄的问题,高莉建议,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A谈就业歧视

  现状: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重灾区

  “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高莉介绍,根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等原因,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愿意招收女工。西南政法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约70%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高莉认为,性别歧视已成为就业歧视的重灾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现阶段人才供求关系的失衡、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原因,也有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有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问题。

  目前,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高莉看来,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主题不清,责任不明。

  而相对来说,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就比较健全,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日本有《雇佣机会平等法》,爱尔兰有《就业平等法》等。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建议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高莉建议,首先要设计好法律的主体框架,未来在立法中,应该对就业歧视的含义、种类、适用主用人单位范围、就业平等权等权利内容、责任承担、激励措施、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妇女等群体,在寻求法律经济救济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就业歧视并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这就造成就业歧视蔓延和认定困难。”高莉认为,对因性别歧视等而拒绝录用的情形,可责令纠正歧视行为或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分别规定,招聘公告、录用、解雇、培训、晋升等环节,实施性别等歧视行为的不同法律责任。

  高莉还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反就业歧视问题。“目前还缺乏针对就业歧视的救急机制。”高莉认为,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司法保护,“急于求职的女性,一般很少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现行法律缺乏正向激励措施,特别是‘全面二孩’放开之后,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招聘女性带来的成本升高等问题。”高莉建议,可借鉴《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采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女性就业。

   B谈儿童保护

  现状:当前儿童救助范围狭窄

  高莉介绍,多年来,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改善明显,权利保障范围也在逐步加大,但儿童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当前儿童救助制度范围狭窄,救助对象主要集中在孤儿和残疾儿童,对其他弱势群体关注不够。如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遭受隐性家庭虐待与忽视的儿童。

  “儿童救助单纯依靠发放救助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高莉表示,“另外一方面,目前我国对儿童救助的投入也不够,缺乏儿童救助专项财政预算,经常把对儿童的救助和低保等混同。”高莉表示,尽管目前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但总体来说较为分散,尚未形成关于儿童救助乃至儿童福利的整体立法。

  “有的情形下很难得到救济。”高莉举例,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儿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他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但立法却忽视了一个重要可能,即近亲属、其他亲属、朋友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时,儿童事实上处于监护缺位。

   建议:建立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

  “在全面实施‘二孩’的大背景下,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尤为必要。”高莉表示,“在重点保障孤残儿童救助的基础上,还应当扩大制度的涵盖方位,开展多层救助,建立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

  高莉建议,一是弱势儿童救助范围多层级,从现有的孤儿、残疾儿童逐步扩展到困境家庭与问题家庭儿童;二是救助对象多层级,区分针对儿童本身的救助、贫困或问题家庭的救助及其生活社区环境救助;三是救助目标多层级,救助目标应从保障儿童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到保障儿童教育、健康、安全等多方面权益。

  谈及部门如何加大投入时,高莉呼吁,“在资金投入上应当担负起主导责任,要将儿童福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拓宽社会化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到儿童福利慈善事业中来。”

  “要加强对拥有儿童的困境家庭的政策支持,通过在教育、医疗和生活上提供救助等方式减轻困境家庭的负担,避免由于家庭贫困问题导致弱势儿童产生。对于失去家庭或是无法在原生家庭中获得良好照顾的儿童,为其提供替代性的家庭照顾服务,并尽可能促进其获得永久性的家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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