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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为网络直播“导航”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为网络直播“导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风口”上的网络直播立下规矩。“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无序发展的网络直播业务开始进入全新的治理阶段。”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告诉记者。


   互联网直播是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已超过300家。“行业发展过快,在资本和平台内容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无序的现象,亟需进入一个基本的法治轨道,构建出基本的秩序。”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进行了规范,提出“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与技术能力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针对个别直播平台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仍有漏洞可钻的现象,《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不少专家表示,本次出台的《规定》亮点颇多。“比如《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网络主播信用等级越高,就有可能获得越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而失信主播则会被纳入‘黑名单’,这就让主播们的行为规范与商业利益挂钩,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到直播市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则表示:“从整体上来看,这一《规定》与此前发布的包括‘账号十条’‘微信十条’等规范性文件相比,条文和篇幅都有增加,配套措施也更加系统和完善,并提出了新的监管措施,比如用户的身份信息认证,引入传统媒体的总编辑制度等,都是加强平台的制度建设,通过让直播平台主动履行责任来减少平台的内容风险,为平台的有序化发展创造条件。”


   针对规定出台后网络直播行业的未来走向,方兴东表示:“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需要企业有基本的主体责任感。行业的领先者和领导者,是行业秩序的奠定者,只有真正超越唯利是图和急功近利,建立起良性的发展规范和秩序,才能把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新浪微博也随即回应称,《规定》的出台“及时且必要,既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也确立了行业的基础规范,有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王四新则认为:“《规定》出台后,资本进入网络直播行业会更加冷静和理性,也会使平台的运营者在运作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平台内部风险监控和内容安全,在从业人员方面,也会更加注重自己的直播行为,避免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之后的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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